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集体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科学管理,更好地为全校师生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集体户口管理
(一) 管理范围
凡被列入学校集体户口管理的,是指在学校内部集体宿舍居住的户口迁入我校集体户的教职工,以及在本校就读的户口迁入我校的学生。
(二) 管理办法
学校保卫处协助宁波市鄞州区公安分局钟公庙派出所及邱隘派出所,掌握户口变动情况,统一登记。以学校单位列为一户,钟公庙派出所我校集体户口的户号为:
013021262,户口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派出所备案,一份由保卫处保管。
(三) 户口准迁
教师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入我校或一方在我校工作、其配偶通过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等把户口迁入我校,应由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到保卫处或由申请人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1.只迁一人(调动本人)
(1) 干部介绍信(复印件加盖人事处章)
(2) 调入市区人口审批表(复印件加盖人事处章)
(3) 户籍证明(或95年新版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 4元工本费
2.随迁家属
(1) 干部介绍信(复印件加盖人事处章)
(2) 调入市区人口审批表(复印件加盖人事处章)
(3) 户籍证明(或95年新版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如果提供的是户籍证明,其中子女须注明父子(女)、母子(女)关系
(4) 要求准迁人(成年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 结婚证复印件
(6) 住房证明
(7) 职称或学历证书复印件
(8) 工本费4元
3.夫妻投靠
(1) 申请报告
(2) 结婚证书
(3) 申请人、被申请人户籍证明
(4) 住房证明
(5) 学校同意落户证明
(6) 工本费4元
4.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1) 申请报告
(2) 父母结婚证
(3) 申请人、被申请人户籍证明(说明相互关系)
(4) 学校同意落户证明
(5) 工本费4元
(四) 户口迁入
1.凡被录取在本校及分配、调动的计划内学生、毕业生、教职工,凭“入学通知书”、就业协业书和准予签入证明、居民身份证,一张一寸免冠照片,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2.凡户口迁入人员必须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前来保卫处申报户口迁入手续。
3.出生申报:在婴儿出生30天内,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到保卫处登记并向文化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4.凡98年7月22日以后(含当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婴儿,户口随母随父自愿。
(五) 户口迁出
1.被批准退学和勒令退学者,户口应由其本人或该生所在学院持学校退学文件办理户口迁往原籍手续。
2.对调离的教职工须及时办理理户口迁出手续,凭落户所在地准予迁入证明和身份证到保卫处或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毕业生户口迁出手续由保卫处统一办理。
4.对个别毕业生分配去向有变动而更改的,由该毕业生本人持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变更通知书,到派出所更改户口迁移证。
5.毕业生户口迁移证在办理入户途中遗失者,需本人写出书面材料、由落实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到就业指导中心和保卫处审核盖章,向派出所申请补办。
(六) 户口注销
因死亡、出国、参军、劳改劳教、下落不明超过一年或经法院宣告死亡的,由亲属持《死亡医学证明书》、《公民因私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出国(境)通知单》、《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判决书(劳动决定书)等到保卫处登记,由保卫处负责注销户口、缴稍身份证。
(七) 暂借
因特殊原因需暂借户口簿者,必须办理登记,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方可借取。
(八) 改名
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名者要先到派出所领取申请报告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经学校同意后由变更人送往派出所,派出所会在35个工作日里回复变更人。变更人经上级公安机关同意改名并在派出所改好名字后须持改名后的户籍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改名手续。
二、 居民身份证管理
1.教工从市外迁入的由本人到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
2.录取本校的学生,其居民身份证尚未办理者,须在户口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编上号码,对已编号未发证的亦应证明或附有证明材料。
3.在换发新证的同时,上缴旧证。
4.因遗失、失窃、损坏、变更身份证登记内容及有效期满等原因补、换领身份证者由本人到派出所予以办理补、换证手续。
三、 其他
1.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五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