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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里学院消防工作管理规定
 


一、 总 则

(一)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教学科研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消防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学校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实行防火责任制,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和校园平安。

二、 消防安全组织

(一)浙江万里学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是全校消防安全的领导组织,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公安消防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全校实行“学校、单位(部门)和岗位”的三级消防管理责任制,单位(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消防安全负责人并全面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岗位职责切实做好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二)学校建立义务消防队,各单位(部门)确定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员在公安消防部门指导下,按消防预案方案参加训练和开展消防安全活动。

三、 宣传教育

(一)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制定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定。全面落实用火、用电、危险物品、消防器材管理等规章制度。各单位(部门)所对应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报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学校将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列入单位(部门)的工作业绩考核指标。
(二)新上岗的教职员工和每年新招学生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实验室、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生产和操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及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火警119,会灭火器材的使用,会初期火灾扑救)。特殊岗位职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消防器材管理、使用制度要随岗位职责落实到人。

四、 检查监督制度

(一)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实施全校火险隐患排查和监督工作,在校区内具有防火检查监督的权力。校内任何单位在接到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要做到定人、定事、定期限,并在整改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必须一并报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实验室、仓库、集体宿舍等重要防火部门要坚持安全防火日(自)查工作,并做好日查记录。用电、用水岗位须做到人离即切断电源、水源。
(三)各单位在扩大实验、仓库等场所时,必须及时报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严格禁止违章建筑和装修;未经审批,擅自扩建、装修的按消防法规处置。

五、 火源管理

(一)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测检查电路,及时更换陈旧老化设施;非电工人员不准私拉电源。
(二)学生、教职工集体宿舍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实验室使用电炉、电烤箱等必须严格遵守电器使用操作规程。学生宿舍熄灯后,禁止点燃蜡烛,违者按规定处罚。
(三)禁止将火种带入明令禁火部位。使用明火作业的必须提前二天报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动用明火时要有防火措施,有专人负责。

六、 消防设备及管理

(一)学校每年安排消防专项经费,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掌握,合理使用。
(二)配备消防器材(灭火器)等由使用单位(部门)向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长审批,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购置、补充、修理并负责使用指导。
(三)消防器材一经配备到位,使用单位(部门)必须与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好移交,使用单位(部门)要制定岗位管理职责,责任到人。
正常(火警)消耗的消防器材由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配置;其他无故损坏,损耗的消防器材由使用单位(部门)出资配备或当事人赔偿;校内承包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消防器材配置由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价收取成本费。
(四)消防设备受消防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损坏或移作它用。人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的应尽义务。
消防设备及器材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消防通道必须畅通。

七、 奖 惩

(一)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或避免重大事故者,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造成后果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进行处罚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原《浙江万里学院消防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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