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物的安全,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依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罪犯、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校各单位(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三条 校长是本校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校长委托分管领导负责本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并对全校各单位(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具体负责实施办法在本单位(部门)的实施。
第四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配备保卫干部。保卫干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高校的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对本实施办法有执行的义务和监督的权利。
第二章 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
第六条 开展法制教育、敌情教育、保密教育、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和校纪校规教育,加强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动员和依靠师生员工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 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制定并落实重点要害部位的各项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
第八条 制定并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各项具体措施。
第九条 协助公安机关或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查破刑事案件和查处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
第十条 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加强对校内临时工、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加强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教育。
第十一条 参加当地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治安联防活动,加强本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办理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事项。
第三章 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根据《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浙江万里学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工作条例
(二)浙江万里学院关于创建“平安万里”活动的实施意见(试行)
(三)浙江万里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四)浙江万里学院消防工作管理规定
(五)浙江万里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六)浙江万里学院安全用电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七)浙江万里学院集体户口及身份证管理暂行办法
(八)浙江万里学院门卫制度
第四章 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分管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其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
(二)制定和实施高校内部保卫工作制度,组织和督促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三)检查各项内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内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采取消除各种不安定事端和治安隐患的措施。
(四)决定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十五条 保卫处的职责主要是:
(一)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加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二)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煸动和破坏;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三)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五)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六)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七)管理在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八)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治安保卫责任人的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计划,领导本单位(部门)治保小组的工作;
(二)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教育、法制教育,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三)根据本单位(部门)的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做好节假日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落实值班制度;
(五)履行《浙江万里学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中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七条 师生员工的职责主要是:
(一)关心、支持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
(二)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高警惕性,增强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四防”工作,避免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四)自觉维护校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五)积极检举、揭发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五章 治安保卫工作措施
第十八条 校保卫处、各单位(部门)治安保卫负责人、安全员、义务消防员和辅导员是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力量。
第十九条 学校将下列部位划为重点要害部位:网教中心、试卷库、计算机与信息学院计算机中心、电子信息学院计算机房、商学院计算机房、校综合档案室、计财处档案室、人事处档案室、生物与环境学院危险品仓库、外教公寓、设计艺术与建筑学院实验中心、学校广播台、基础学院广播台、基础学院财务结算中心、基础学院机房、生物与环境学院危险品室(回龙校区)、基础学院锅炉房、基础学院高配房。
(一)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制定、落实严密的安全保卫制度和防范措施,锅炉房、实验室等应严格操作规程。学校和各单位(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发现隐患,提出意见,及时整改。
(二)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事先必须严格挑选,培训合格方可上岗。要害部位的增、撤及其人员调整须经校领导批准方可确定,并建档立卡,同时报市公安局备案。
第二十条 校内改建、扩建等基建项目,应同步规划“四防”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其中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须通知公安机关派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治安保卫工作应列入学校评选先进的考核范围。凡因工作过失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应取消其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贯彻本实施办法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预防案件发生和预防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协助侦破案件,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在治安事故、案件发生时奋力抢救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有突出贡献的;
(四)认真做好本单位(部门)治安保卫工作,调解、处理治安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或对本部门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帮教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部门治安保卫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责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治安保卫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治安保卫制度,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者;
(二)对重大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隐患,提出意见后拒不整改,造成一定后果者;
(三)部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全,治安秩序混乱,违法违纪问题突出者;
(四)不认真履行《浙江万里学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内部治安问题较多的。
第二十四条 赔偿费用由被处罚人个人承担,不得在单位内部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赔偿按学校仪器设备、校产管理等具体赔偿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行为之一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和消防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制定《浙江万里学院执行〈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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