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全体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文体活动管理
第一条 举办大型文体活动,举办单位要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排一定数量的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处置预案,并主动与保卫部门联系接受指导。
第二条 凡活动邀请兄弟单位或聘请省、市党政领导参加,需提前3天向保卫部报告,保卫部可协助承办单位共同承担保卫任务。
第三条 举办业余文体活动等大型活动,需提前填报申请表,经主管单位或部门批准,送保卫部备案。举办单位应同时安排足够的人员维持秩序,确保安全。
第四条 凡在室内举办活动的场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须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并保持畅通,须备有应急灯,严格控制场内人数,不得超员。
第五条 使用室内活动场所的单位和参加活动的人,应严格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超负荷用电。活动结束时及时切断电源,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场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舞台。
第六条 参加集会和文体活动者,必须遵守入场规定和场地管理制度,禁止在场内大声喧闹;在无火警、火灾的情况下,严禁动用消防器材和其它设备。
第三章 学生宿舍保卫制度
第一条 学校在各学生宿舍建立门卫值班制度,值班员在值班时间内严格履行职责、坚守岗位,经常巡逻检查,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宿舍。
第二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服从值班人员管理,离室锁门,管好自己的钱物,爱护消防设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已安装宿舍门禁系统的,学生进入宿舍需主动刷卡进入。
第三条 外来人员进学生宿舍必须办理会客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会客。
第四条 学生宿舍楼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无关人员与异性入内,如有要事在会客室会客。
第五条 学生宿舍不得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按学生公寓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使用电热器、电炉、电炒锅、煤油炉、酒精炉、点蜡烛;严禁在走廊上烧火、停放自行车。
第七条 宿舍内严禁打架斗殴、抽烟、赌博、打麻将、酗酒、高声喧哗。
第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活动。
第四章 临时工外来人员管理
第一条 各种来校施工的建筑队、各类培训班学员、各单位雇用的临时工,都要遵守学校治安管理规定,接受保卫部管理,并在3天内到保卫部办理进出校门的出入证。
第二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接收单位和用人单位要把外来人员的管理纳入行政管理工作之中,落实专人负责做好日常教育,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条 拟在校工作或居住30天以上的外来人员,必须在到校10天内到保卫部申报暂住登记。学员凭本人身份证或教务部、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的名单(特殊情况下可凭主办学院提供的名单)申报;其他外来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及用工单位证明申报。
第四条 拟在校工作或居住7天以上、30天以下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人员,应在到校3天内持本人身份证和用人单位证明,到保卫部填写《临时工作人员登记表》,并申领《临时出入证》。
第五条 拟在校工作或居住7天以上,30天以下参加短期学习的人员,由主办学习班的校内单位核实身份后,在3天内向保卫部提供人员名单及附学员本人照片的简历资料。30天以上的必须申领《临时出入证》。
第六条 对来校参加会议、学术交流、文体比赛和参观等集体活动的人员由主办单位(部门)登记管理,50人以上的活动应到保卫部备案,拟定安全保卫方案或商请保卫部协助治安管理。
第七条 外籍人员或重要嘉宾来校讲学、进修、交流、参观等,接洽单位应及时通知保卫部,提供有关资料,并协调有关保卫事宜。
第八条 来校施工的建筑队或维修队等集体单位,要在进驻7天内,主动到保卫部签订治安责任书,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并及时做好外来人员的临时出入证。
第九条 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及各项安全规定,服从学校管理,配合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五章 学校出租房、承包经营点的管理
第一条 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出租房、经营点由哪个部门负责对外发租、发包,则由该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承租者的经营范围,不得将有损校园安全、师生身心健康的项目引进校园内。严禁将学校房屋、经营部、场地出租给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网吧和娱乐等经营活动的业主。
第二条 发租、发包部门对承租、承包方当事人和其所使用的临时人员都应严格审查身份,并及时将审查情况报学校保卫部门或后勤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条 必须居住在出租房、经营部内的人员,必须到当地公安部门、学校保卫部门办理临时居住登记手续。
第四条 部门与其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签订治安、消防协议,协议书上必须有安全责任条款和违章处罚办法,必要时应收取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定期派员组织用火、用电等安全检查,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超标准使用大功率的电器设备,防止发生事故。
第六条 承租经营者不准经营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物品或劣质、过期、三无食品,严防发生集体中毒事故。
第七条 承租、承包人应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承租、承包期内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六章 现金、有价证券和各种贵重物品的管理
第一条 现金、有价证券和各种贵重物品要由正式职工专人保管,并严格各种手续,不准超规定过量存放。
第二条 凡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部位必须做到“三铁一器”,现金、有价证券要存入保险箱,并妥善保管好钥匙。
第三条 教职工下班要关好办公室、实验室窗户、锁好门。凡下班不关窗锁门者,予以通报批评。并结合创建“平安万里”活动,按浙江万里学院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计分表给所在单位(二级学院)扣分。
第四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被盗者,要视情节予以赔偿。
第七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一条 外来车辆必须经门卫登记车号以及去向之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二条 经常出入学校且属于校内单位或个人的车辆,必须到保卫部办理《车辆通行证》,并凭此证出入学校;实行“一证一车”制度,如发现通行证号码与车号不符现象,按规定没收车辆通行证,不得补办;车辆应按照通行证上期限及时到保卫部办理证件续期手续;如车辆不再进入学校,应及时到保卫部办理《车辆通行证》的注销手续;
第三条 摩托车和空载出租车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进入学校;
第四条 机动车只准在校内允许通行机动车的道路上行驶;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限速20公里/小时,出入校门口,经过交叉路口或转弯时限速5公里/小时,遇不良天气条件时速必须保证道路和行人安全;
第六条 机动车在学校范围全天禁止鸣笛;
第七条 机动车应停放在校内停车场或规划的停车位内,不得占用校道、绿地等非指定区停放车辆;商铺送货车辆只能停泊在停车场卸货,不得停在路边,更不得驶进绿化带破坏树苗,否则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严禁故障车、无牌无证车辆进入学校;严禁酒后驾驶,造成意外的依法追究驾驶员法律责任;
第九条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外来车辆谢绝入校,对帮助我校运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车辆,必须有危险物品的标志,并备有消防器材和专人押运,校内负责接洽的单位要提前二天向保卫部提出申请,写明装载物品的名称、数量、行驶路线、存放地点、押运人姓名、车辆吨位、单位、进校时间以及一旦发生事故所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经保卫部审核后方可入校。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不许在校内任何无关的地方停留,不准将危险品装车过夜或在人员密集区停放。
第八章 非机动车的管理
第一条 自行车出入校门要下车推行,严禁趟行,严禁骑自行车带人(骑车带学龄前儿童并设有儿童座椅者除外,但必须注意安全)。经常给校内单位(个人)送货的三轮车需到保卫部办理通行证。
第二条 非机动车辆按规定地点停放,楼道内、消防通道、交通要道、绿化带上禁止停放任何非机动车辆。
第三条 不准乱骑或私拆他人的车辆,不得非法拼装各种非机动车辆。
第四条 禁止骑车追逐打闹或扶肩并行;禁止超速行驶、撑伞骑车或双手撒把骑车;禁止抢行猛拐,骑车转弯时要伸手示意。
第九章 道路及交通设施的管理
第一条 回龙校区的共济桥是校内使用的桥梁,非机动车辆上下共济桥,禁止冲坡。
第二条 禁止在桥上设摊、堆放杂物、停靠车辆、张贴广告等。
第三条 校内的交通要道、消防通道上不得设摊营业、堆放、晾晒物品或倾倒垃圾、废物,不得搭棚、建房。
第四条 校内设立的各种交通标志、标线及交通设施,不得随意移动、涂改、毁坏。
第十章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
第一条 凡属学校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恪尽职守。
第二条 对在重点及要害部位上的工作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治安保卫常识和遵纪守法教育;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考核,对不适合在本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重点要害部位人员变动要报保卫部备案。
第三条 要实行人防和技防相结合,重点单位和部位须配置必要的监控装置。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和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措施,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物质,应设专库存放,专人管理,二人二锁。做到帐物相符,领取有登记,消耗有定额,回收有记录,交待有手续。
第五条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漏洞;网络、供电、供水、机要、档案等部位要设专人值班,做到确保安全。
第十一章 公共场所管理
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门规定,确定我校下列部位为公共场所:餐饮店、食堂、商业网点、医务所、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公寓、体艺馆、报告厅、招待所、空中花园、运动场、各类经营点。
第二条 各公共场所要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搞好安全防范及防火、防盗工作。
第三条 公共场所要保证电源、火源安全可靠,出入口必须畅通,同时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发现险情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四条 要爱护公共场所设施,遵守公共场所秩序,不允许在公共场所酗酒、抽烟、赌博、打架殴斗和其它一些不文明行为。
第五条 在公共场所内(除需要外)不允许使用明火、电炉、酒精炉、液化气罐以及乱拉电源等。
第六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万里学院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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